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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技术的进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丰硕的物质成本,但在得到这些物质成本的背后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人们怀揣贪利的心理不断竭取自然资源,相应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污染环境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粗放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前景下给我们生存的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了应对污染环境的问题,我国在法律层面做了一系列的努力,诸如我国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都对污染环境行为做了详细规定,但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警示我们法律规范行为的力度并不足够。正是因为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的特性决定了在其他法律不能有效惩治污染行为时,刑法更应当肩负起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重担,为此我国刑法在立法沿革上做了一系列的探索。但是,在诸多法律和多方力量投入环保的今日,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旧普遍,污染环境的案件仍每天在全国各地发生。对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刑法》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存在一些缺陷。立法是惩罚犯罪的第一步,立法不完善必然难以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围绕该罪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两大主题进行阐述,进而回溯到立法层面,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最终给出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建议。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遵循“概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进行论述,具体部分内容如下: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立法沿革的概述。通过对该罪从1979年至2013年立法演变的概述,对该罪在理论层面有个初识的框架,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方便下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研究。第二部分结合上述关于该罪的立法沿革,从立法体系上评析该罪存在的缺憾,主要从刑法对于污染环境罪所处章节的设置,以及该罪罪名的叙述方面出发,发现刑法体系上设置位阶较低,无法突出污染环境罪的重要性;其次发现罪名过于笼统,对具体的污染环境行为不具有针对性。第三部分指出现有立法下该罪在理论界存在的主要争议,主要从主观要件.犯罪既遂形态以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争议观点的归纳,分析争议,给出笔者的观点。第四部分首先介绍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案例,由案件引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刑罚设置的问题,比如“同案不同判”,刑罚力度不一,刑罚效果不佳等司法实践问题,进而回溯到我国刑法条文对该罪在刑罚立法方面的缺陷。第五部分是针对文章第二、三、四部分发现的问题在立法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在罪名体系方面,专节规定污染环境罪以提高其在刑法中的位阶,细化该罪罪名,分解为具体罪名;在构成要件方面,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增设危险犯;厘清理论争议,并设法解决理论上的争议;在法定刑设置上,主张适当提高自由刑,增设资格刑、扩大非刑罚处罚措施,统一罚金刑的额度标准。对每个建议进行详细阐述,期望能够在立法上对该罪的改革有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