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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自2002年左右就开始了对审前程序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是在一些理论问题的认识上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审前程序模式的视角进行切入,廓清了审前程序模式的研究内容。通过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审前程序模式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从实体法的角度论证了为什么英美法国家相较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更注重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提出我国应采取职权进行主义的审前程序模式。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在本章中着重对目前我国学界对审前程序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在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第二章是对民事审前程序及其模式的概述。本章首先对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价值、功能进行了阐述。并通过分析认为,民事审前程序应将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答文书的程序排除在外。审前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其功能包括交换和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以及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然后对审前程序模式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审前程序模式是诉讼模式的下位概念,是抽象的诉讼模式在具体的审前程序上的投影,其与诉讼模式在研究对象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内涵应当同时包含主体要素与内容要素两部分:主体要素表现为法院内部由谁来负责实施审前程序,即审前程序中法官的设置模式;内容要素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力)利的配置模式,即在审前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对于程序主导权的分配和适用。第三章是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类型的比较法考察。由于本文的研究进路并不关注具体的制度设计,而是对蕴含司法精神与理念的审前程序模式的探讨,因此并未阐述两大法系所有典型国家审前程序的具体制度,而是选取了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与职权进行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的审前程序加以比较。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模式选择进行论证,是本文的重点。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审前程序模式差异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着重论证了我国在审前程序的构建中应当由庭审法官来主持审前程序的进行。并在此模式的指导下对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