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之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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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病残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各国为特别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继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都强调了对老、弱、病、残的关注。我国《继承法》的具体制度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但是随着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社会的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行《继承法》体现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的基本制度显示了其局限性,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然而,在继承法理论研究中侧重于具体制度的探讨,鲜有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本文从指引基本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出发来重新审视继承法基本制度,无疑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继承法将是其中的一编。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统帅下的相关制度的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推动该制度的完善。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进行研究,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前人成果,对体现《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的具体制度的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字数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分析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的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从而确立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存在之合理性,并为下文具体制度的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然后分析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三点功能。第二部分为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之现状。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在我国《继承法》原则体系中的定位,然后从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的体现及贯彻之不足两个层次上分析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第三部分为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在外国继承法上的体现。该部分分别介绍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在外国法定继承制度、外国遗嘱继承制度和外国的继承契约制度中的体现,并且在每一制度中的体现进行了分析和利弊比较,为下文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贯彻的构想作铺垫。第四部分为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贯彻的构想。针对第二部分中所分析的我国《继承法》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贯彻之不足,借鉴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在外国继承法中贯彻的有益立法经验,本文在此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如针对法定继承制度贯彻之不足,提出调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的继承顺序、明确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规范遗产分配的操作性;针对遗嘱继承制度贯彻之不足,提出完善必要遗产份额具体份额、增补特留份制度;针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贯彻之不足,提出在保留遗赠扶养协议的同时引进继承契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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