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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日趋频繁,给动植物疫病的快速传播创造了条件,动植物疫病的危害已经远远超出畜牧业本身和一个国家的范围进而上升为影响公共卫生乃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因此该罪自然而然地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引起立法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的重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我国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由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再仅限于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是所有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国家规定,并且此罪由结果犯变成了危险犯,更加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研究本罪有利于降低动植物疫病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助于完善立法,统一司法机关认识,充分发挥法制机能。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对比,现阶段我国《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本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日趋不合理、本罪的入罪门槛过高、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刑数额不明确,在实践中无法操作、对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太轻,应当提高法定刑,加大惩罚力度,设置合理的罚金幅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