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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作为一个特殊而新兴的税种,对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有着其他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以社会保障税方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社会保障筹资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有效地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弊端的合理选择,对于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社会保障税法的建立,可以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支持和保证。因此,探讨社会保障税法的法律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具体分析,说明了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势在必行,而且社会保障税在当前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的条件。我国要尽快着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就必须对该税种有深刻的理论上的认识。本文以税收的各种分类标准为依据,对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做了多角度和多方位的分析。并且对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三个基本税种的区别做出研究,把握在征收目的、征税对象、职能、税率等等方面较明显的差异,从而在理论上确认社会保障税的特征,明确其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规范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和使用,需要一部直接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即社会保障税法。它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经济框架的构成有支柱作用。本文对社会保障税法在我国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行了深刻的探讨,指出社会保障税法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率,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强化国有企业竞争能力并促进竞争,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国际交往和坚持对外开放等旨在实现协调和发展的价值目标。以此为价值目标,本文进而关注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通过对瑞典、英国和美国三个社会保障税立法方面较为发达,且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进行考察,总结出三者在立法上所具有的共同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深刻加以分析,选择了较为合理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模式,即采用吸收另外两种模式优点的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本文还从理论的高度,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初步拟定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共同负担原则、自我保障和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这四项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基本原则。然后结合我国国情,从税法的实体和程序要素的角度,分别就我国社会保障税法中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率、起征点和免征额、征收管理、纳税方式与纳税期限以及违反社会保障税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法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最后,本文提出了在建立社会保障税法时,应该注意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明确社会保障税收入归属,体现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调整所得税法律制度,实现社会化和可持续发展等等,以此为立法的完备和合理化提供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