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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核心理念,始终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实现私法自治须依托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而法律行为的实质即在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是当事人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必要前提,这使得意思表示的解释与私法自治的实现关系密切。本文意在论证:意思表示解释中私法自治的实现需要一个诠释学视野下的反省过程,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寻求个案正义。引言部分阐明了本文对意思表示解释中私法自治的实现这一问题的理论兴趣以及基本的讨论思路。从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各种理论下私法自治实现可能存在的困难出发,意识到它们背后存在认识论问题,因此首先需要一个不同的理论视野,进而才能探讨意思表示解释中私法自治如何实现的问题。第一章探讨的是意思表示解释与私法自治的外在关系,意思表示解释对于私法自治的实现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意思表示的“结构性模糊”和“语言性模糊”不仅使得意思表示解释成为必要,而且背后的认识论矛盾使得意思表示解释成为必然。第二章是从意思表示解释过程内部进行反思,讨论在解释目标和解释方法的相关理论下,私法自治的实现会遭遇何种困难。意思表示解释与私法自治之间这种内在的紧张关系,最终反映为自然科学方法论影响下的解释过程与要求实现私法自治的意思表示解释本身的不协调,因此只有在一个与自然科学方法论不同的理论视野下,这一问题才会有真正解决的可能。第三章引入朱庆育教授提出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在澄清该理论与本文的论证之间的关系之后,指出其本体论进路下的理论阐述与意思表示解释的契合,继而考虑在对这一理论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价值体系问题与方法论问题。第四章是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借助拉伦茨在诠释学视野下对法学方法论进行的定位,指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论问题,首先应当是如何为不同价值的竞争与合作提供媒介的问题,其次是如何对“前见”的正当性进行反思,并寻求个案正义的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