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失灵的现象使政府干预经济成为必要,但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因此经济法也必须干预政府,揭示政府干预经济的合理性,把规范政府干预行为作为经济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分析,可论证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基于以上分析从经济法的层面上可确定“有限的经济权力与充分的市场权利”的法律原则,并构筑“权利、行为和责任”的法律结构。 本文分为四部分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经济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第一部分: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从经济法形成的依据及其地位、经济法的任务及目标这两大方面阐述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通过市场缺陷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严重存在、政府失灵在中国的实际发生、市场不完善三方面来阐明经济法形成的依据和基础;通过剖析民商法和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局限、中国经济法担当的重要使命等方面阐清经济法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法的任务重点体现在保护自由竞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几大方面,并以实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实现约束市场与约束政府之间的平衡作为其目标。 第二部分: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适度与规范。一方面分析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必然性,同时也要重视其适度性;另一方面分析了经济法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原因及有效性。政府干预过程中易出现舍公共利益而取政府机构内部私利现象、政府干预易导致政府内在规模与职能的扩张、政府干预缺乏有效规范和严格监督、政府决策的失误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正常能力等方面使经济法必须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而经济法则为平衡经济权力和市场权利提供了有效性,法律对这二者的平衡所要创设出的是一种权力与权利能互为制约的法治结构,而不是权力支配权利的倾斜权力关系。 第三部分:我国经济法的完善与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制。在此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经济法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现行经济法对政府职能缺乏约束力。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不对称、不平衡;第二,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市场规制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三,现行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能方面很不完善。为此,在经济法中实现政府准确定位和政府职能法治化必须完善以下重点方面:第一,完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关系的立法;第二,调整我国市场规制法立法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