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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侵权责任制度为主线,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部分,论述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过程。应该说,这个过程既是中国证券市场风雨二十年的缩影,也是众多中小投资者艰辛维权的曲折过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最具维权意识的投资者成为了探求法律之光的先行者;而证券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也呼应了这种探索与希冀。其次,结合中国证券的实际情况,比较了在对证券市场不法行为的制裁过程中,行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作用与地位。行政、刑事责任属于公法范畴,虽然可以起到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但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害,却不能象民事责任那样给予救济和补偿。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是证券民事救济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利的保障,只有受侵害的利益获得合理的补偿,证券市场才可能获得良性发展。如果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诚信产生了怀疑,则证券市场将无法存在。从海外证券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民事诉讼堪称证券市场不法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威慑甚至超过行政监管。最后,论述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作用。简而言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的作<WP=44>用主要有两个:一是确保虚假陈述行为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二是通过促使个别虚假陈述行为人履行义务来教育所有证券从业人员,达到树立证券市场诚信的目的。第二部分,论述了虚假陈述的若干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其次,论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最新解释,在通常所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外,增加了不正当披露行为。然后,论述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即虚假陈述行为人。最后,论述了如何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不是单一的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结果,而是还要具备信息重大性的特征。第三部分,论述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虚假陈述行为的四类主体,区别了不同的归则原则,即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其次,论述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投资者基于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信赖,而作出了自认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定。在证明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应采取推定信赖原则。然后,论述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和抗辩事由。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只有除了发行人、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中介专业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在成为虚假陈述行为人时,才可以不负举证责任,以无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最后,论述了证券<WP=45>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竞合。这种竞合,不仅是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是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竞合。最后,在结语里,提出了设立相关责任人责任险制度、保障基金制度和民事赔偿优先制度,以期更好地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发挥民事救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