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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自诞生以来,信托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移植继受,成为经济发展中一项新的财产管理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富形式的多元化以及投资条件的变化,信托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传统管理移转的制度设计逐渐发展为今天的财产积极管理,其目的是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在现代信托理念的指导下,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投资权,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益人利益,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在信托财产投资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履行谨慎投资的义务。在信托业较为发达的英美两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Prudential duty)的规定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信托法的框架下,没有采纳谨慎投资义务的用语,对该义务相关的内容规范在受托人的职责下。本文借鉴英美法系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在此问题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立法和制度设计的意见和建议。除导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信托及信托受托人基本理论概述。本章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信托的概念及信托的发展历程。第二节对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及基本义务进行了相关的介绍。阐述了在我国信托法中,受托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欠缺的当事人,同时提出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归属受托人注意义务的观点。第二章为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全面解读。本章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详细介绍英美法系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发展和演变历程。第二节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分析谨慎投资义务产生的原因。第三节分析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内容要求。第四节在前三节的基础上对受托人未履行谨慎投资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定性分析,总结受托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三章为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相关规定的现状与完善建议。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中对我国的现状及不足进行阐述。第二节提出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立法规定和制度设计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