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养老保险和政府行为是当前两个热点问题,论文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行为的理性及其调整轨道,旨在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新的视角。采取系统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历史和国际的视角,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问题,并将成本—收益法应用于政府行为的分析。主要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一是养老问题属于历史范畴。养老问题的产生与发展依赖于老年经济风险的存在、剩余产品的出现和私人产权的形成等三个条件。公共养老保险不是公共物品,而是自然垄断物品,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机制。 二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险制度应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市场失灵的存在意味着单独依靠市场是无法有效地解决养老问题,说明政府干预养老保险非常必要,但政府如同市场一样不是万能的,亦存在政府失灵,包括挤出效应、政府寻租与政府低效等,这决定了政府应该有限干预养老保险。 三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有促进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两个。虽然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但目标的协调依然可能。 四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法应用于确定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度。衡量制度中政府行为有效性的标准是:“政府干预养老保险领域状况下导致的效率提高和公平促进的期望收益”大于或等于政府干预的成本。政府是市场可替代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对政府与市场的选择就源于政府组织机制与市场组织机制的效率比较。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是由“政府行为扩张到如此的范围和规模以至于政府再组织一项行为所引起的成本等于市场机制组织这项行为的成本”这一原则决定。 从最优化观点来看,交易将推进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但政府行为最优点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考虑到资源的机会成本和政府行为的非生产性及刚性,在确定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规模时,不应该将其推进到最优点,而是应留有余地,即在现实决策,不应追求最优,而是追求适度。同样的经济社会资源对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度改革中不应对他国模式照抄照搬,应结合本国的经济社会约束,选择其合理的政府定位。 五、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了制度提供与改革、财政支持以及市场监管等三方面的作用。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对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行为与责任进行调整,希望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保险领域达到新的均衡。 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调整政府行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多年的改革,基本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但制度运行中还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缺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建立一种混合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下一步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通过改造现有“统账结合”模式,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优化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