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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注释研究的基石,无论是在犯罪理论研究还是在刑事司法过程都具有显著的作用和地位。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在我国是由刑法实体法学者加以推动,应当注意到刑事诉讼中犯罪构成的作用所在。现代意义上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价值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中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经济合理、结果满足四个主要部分而成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的有效参考坐标。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在其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刑事诉讼中表现为程序价值优先实体价值、效率价值优先于公正价值,大陆法系犯罪构成在职权主义模式刑事诉讼中的表象则相反,但就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的界限日渐模糊,两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之间也存在相互借鉴吸收。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自创立之初就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并在20世纪后叶出现了存废问题之争愈演愈烈的局面。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表现出错案的较高概率和实际的效率低下,未能有效的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基于此需要重构为“表面—实质”双层犯罪构成模式,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实质构成要件为“排除犯罪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