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可见,质询是我国人大享有的依法对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①然而,在实践中,我国人大质询制度存在一系列困境,影响了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虽然法律对质询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已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鲜有人大行使质询权的报道却是不争的事实。人大质询权似乎被束之高阁了,甚至被成为“休眠”的监督权力。如何让这项权利不再“休眠”?如何使这项制度的落实成为人大工作的常态?便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本文总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背景及依据,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是质询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讲述了质询的概念、特征,质询与“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概念之间的差别,以及我国人大质询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人大质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质询案件数量少,质询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质询主体的积极性不高,走过场、重形式的现象时有发生,质询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以及缺乏紧急质询制度等几方面的困境,并分析了影响人大质询制度发挥作用的原因。第四部分概述了英、法、德、日等国家的质询制度以及对我国质询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质询制度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质询制度常态化;二是依法加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提高质询质量;三是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四是建立健全质询公开制度;五是建立紧急质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