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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是我国“十倍赔偿”条款,是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自2009年实施以来,“十倍赔偿”规定在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生产销售者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的活动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制止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学界对“十倍赔偿”具体条文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尤其是对“损害”要件的要求方面,存在必要和不必要的争议。而且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各法院对“十倍赔偿”规定各要件的认定也出现了分歧。此外,在涉及食品标签违法性认定、销售者“明知”认定、“损害”认定以及豁免情形认定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有十分激烈的探讨。为了准确适用“十倍赔偿”规定,统一司法裁判,有必要对我国“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作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凡是违反法律法规授权机关、部门及组织制定的各种食品安全具体标准的,都应当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十倍赔偿”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组成部分,同时鉴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性,“十倍赔偿”应当包括“损害”要件,且该“损害”包括实际损害和极大地危害到不特定大多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可能性损害。对于前者可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主张医疗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后者可由法官根据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具体标准进行推定,消费者可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关于销售者的“明知”可通过销售者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的违反进行推定。生产者、销售者在符合“十倍赔偿”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若能举证证明涉案食品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造成消费者误导则可豁免于“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