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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本文的第一大部分是通过对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创设的阐述,介绍了票据无因性理论创设的过程、历史背景,并通过详尽叙述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具体内容,分析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分离和牵连关系从而得出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但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不能不有所牵连,由此得出结论,票据无因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笔者通过列举票据无因性的法律效力所及和所不及的范围,再次论证了票据无因性是相对无因性。为了更好的对比中国和国外的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理论内容和立法类型,笔者对德国、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及我国台湾的票据无因性理论和立法例进行了简单介绍。 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已经被各国立法普遍接纳,遗憾的是,我国票据法并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而对无因性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对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的规定上,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中极大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极为有害。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种种缺陷,是由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是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流通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欺诈现象造成的。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尽快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尽早在票据立法中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是当务之急。 在本文的最后,笔者通过对我国票据法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的剖析,结合票据无因性具有相对性的理论,指出我国票据立法必须尽快对立法宗旨和有关具体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同时兼顾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理论,从而使票据立法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