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izhong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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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收费权质押担保若干问题的研究。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经济想要得到迅速的发展,必然离不开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这些基础设施通常会建设周期很长、投入的资金需求量大,给建设者带来了较高的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所面临的融资瓶颈问题,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根据以往的实践操作看来,建设者多采用银行贷款融资的方式来筹集大量的资金。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来看,信用缺失的现象还很严重,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担保制度亟需完善和发展。 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不知不觉之中已经走入到庞大的市场中来。收费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一种,不仅扩大了银行的信贷业务,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而且也为基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但是收费权质押毕竟是一种新生的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鲜有甚至根本没有规定,致使收费权质押仍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按照以往的惯例,我们通常会将收费权质押的规定准用其他权利质押的规定。但是,从实际操作看来,因为收费权质押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得传统的权利质押担保规定已经难以满足收费权质押的操作和实现。实际业务的发展迅速和理论模糊、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对我们法律学术界提出了迫切地要求。基于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对收费权质押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试图作一些浅略的研究。 第一部分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定性。这一部分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对收费权质押进行法律界定,概括出收费权以及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其分类,世界各国目前关于收费权质押的立法规定。其次,是分析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性质。根据第一层面对收费权所做的分类,论证分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因为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征,是不可以进行质押的。我们着重应该探讨的是行政特许经营的收费权质押。对于行政特许经营的收费权笔者分析认为是一种对未来享受一定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权,它符合权利质押的条件,但它又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所涵盖。 第二部分是收费权质押的设立。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收费权质押的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收费权质押的成立应当以书面的质押合同为要件。并且该质押合同可以是诺成性合同,但该合同中对于质权存续期限的问题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收费权质押的生效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不能用审批或者是备案取代登记。 第三部分是收费权质押的效力。收费权质押的效力内容包括了对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对质物的效力、对出质人的效力以及对质权人的效力。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对质权人效力的分析,其中以质权人的转质问题为重中之重。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质权人将质物进行转质,应当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这样既能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时又体现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部分是收费权质押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收费权质押主要存在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其中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缺乏立法依据造成,并且还存在司法解释的效力以及正确性问题。操作风险是由于登记部门的不确定、登记程序和形式的无章可循、质权实现的途径难以确定等等一系列问题所造成。对于管理风险主要是在银行的监管和措施上还存在着不足。面对这些风险,我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中单独将收费权质押进行规定。包括可以质押的收费权类型、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登记程序和形式、登记的效力以及收费权质押实现的方式等。于此同时,银行应当制定配套的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次级担保、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等。 总之,希望能通过本文对收费权质押的浅略研究,能够提高收费权质押的理论基础,加快收费权质押担保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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