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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很早就出现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并依然活跃于当今世界各国。我国并不缺少类似的公民集体行动,只是缺少执法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正式承认和正确理解。近十年来各地频频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折射出的正是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这一宪法问题。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一项脆弱的人权,执法机关必须为公民自由行使该项权利提供保障。然而现实中执法机关不仅无法提供有效保障,甚至还有限制过严以至于将该权利架空之嫌。我们认为要改变这种保障不力的现状,首先需要重塑新的行政理念,需要依宪行政,需要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在行政裁量权限内灵活执法,加强执法过程中的科学性,并落实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救济。从长远上看,只有修缮法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执法机关以“适用法律”之名行“侵犯基本权利”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