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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理念之一,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禁止重复评价的思想在现当代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得到初步贯彻和体现,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将该原则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致使我国罪数理论的学理研究和司法裁判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原则性的明文规定,司法实务界在刑罚裁量时,常发生有意忽视甚至故意违背该原则的现象,导致刑事裁判在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此种现象的频繁发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不符合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原则的认同需求,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文中,笔者从三个方面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予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基本理论和渊源的概述。笔者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概念入手,在概念基础之上阐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特征,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深层次剖析。在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后,展开对禁止重复评价内涵理念的追踪溯源,对罗马法时期和当代外国法有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介绍阐述。最后,立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基本理论,在对有关禁止重复评价性质相关理论总结概括基础之上,笔者提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定罪原则亦是量刑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亦是司法原则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下文的阐述论证。第二部分是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视野下,以想象竞合犯为重点研究对象,阐述罪数理论。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罪数理论的理论基础——行为理论出发,介绍确定刑法上行为数量的判定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司法理念引入罪数理论,与行为理论相结合,分别从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等角度对罪数理论相关概念进行简要性质判定。本部分,基于学界对想象竞合犯性质判定存在较大分歧,笔者以想象竞合犯为论述对象,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规范视野下,着重探讨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及对其的处罚。第三部分是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立法建议的阐述。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立法概况,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立法化的内在动因。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具有学理和实务的广泛认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接着,笔者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具体体现。考量现今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和司法实务的业务要求,结合我国刑事法的立法现状,笔者建议将禁止重复评价作为我国刑法原则之一在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并建议对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违背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