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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澜沧江大规模的水电开发对澜沧江-湄公河鱼类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由此引起的跨境生态安全问题引起全世界关注并导致极大的争议。由于鱼类保护区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鱼类生物多样性的途径,因此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和其他环境保护研究机构先后提出在澜沧江下游建立鱼类保护区和增殖站,特别是其重要支流和鱼类洄游通道补远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常常会导致与周边社区的土地利用冲突,而生态服务补偿是解决生存权与环境权冲突的一条有效途径,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补远江鱼类保护区建立后,其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中国政府和境内外受益者(如水电开发企业、国际鱼类保护组织、下游鱼类资源利用者等)。但是,国内目前的生态服务补偿(CES)体系中还没有关于受益者补偿的具体规定,CES体系与国外的环境服务补偿(PES)体系又存在许多差异。因此本文将以补远江为例,探讨鱼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跨境补偿机制及相关问题。
为此,本文从补偿的概念、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支付工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方面对比分析了CES与PES体系,认为目前CES机制还缺乏受益者补偿的具体规定,而这又是境外利益相关者参与补偿的基本途径,因此补远江的跨境补偿可通过跨境环境服务补偿(PESTA)机制实现,包括公共支付和受益者自愿交易两种支付工具。(1)PESTA针对单一的环境服务(即鱼类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项目支持的方式实施。(2)资金来源于政府公共支付、市场交易(水电企业、下游社区)和国际鱼类保护组织的捐助。引入PES规则来实现境内外受益者的自愿购买,如确定环境服务的提供者、受益者、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公共支付以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这一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平台,资金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和生态税费等。(3)补偿对象为保护区内和周边的社区和农牧民。(4)政府以服务购买者身份参与,弱化行政干预职能。(5)补偿标准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制定,以提高项目的环境效益。
本文还通过预案分析,从环境经济的角度探讨补远江鱼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服务补偿方案的可行性问题,主要围绕各预案的预算、环境效益、资金使用效率和对农民生计的影响展开。预案假定在流域内实行坡耕地退耕还林和主河道两侧河岸带还林,采用两种机会成本和环境效益补偿方法对以下四个预案进行分析:坡耕地退耕还林基于机会成本的补偿(A)、基于环境效益的补偿(B)、主河道河岸带内还林基于机会成本的补偿(C)、坡耕地退耕还林以及河岸带内还林基于机会成本的补偿(D)。结果发现:(1)C资金使用效率最高,预算最低,在资金来源有限而环境问题又急待解决的情况下最可行;(2)D综合了A和C的优势,兼顾到成本效益与公平性,但项目涉及的土地面积和预算也相对较高;(3)B尽管公平性最好,但预算最高,并且资金使用效率最低;(4)A是折衷方案,在预算、效益、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方面都没有大的优势。在预案的选择方面,对成本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影响最大的是补偿标准,PES补偿方法下预算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大大提高;对预案公平性影响最大的是补偿对象的范围,空间差别补偿通常资金使用效率高但公平性差,同标准补偿公平性好但效率较低。此外,通过分析PES和CES使用的机会成本和环境效益的不同补偿方法发现,PES的补偿方法项目成本降低,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更有利于环境服务的购买者一方,特别是在基于机会成本的空间差别补偿预案中;而退耕还林方法相对而言补偿标准高,资金使用效率低,更有利于服务提供者一方。这一差别也会对PESTA机制的实施产生影响,特别是对项目补偿期限;延长补偿年限可增加补偿总额,从而有利于服务提供者。
论文最后认为:(1)PESTA机制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协调CES和PES的差异,平衡境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获得更多合作和支持。(2)在行政命令方式向市场机制转变中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确保农民的自愿有效参与是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关键;在以社区为基础参与补偿项目的情况下,尤其需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资金来源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地方财政资金来源有限,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水电企业补偿责任的法律和政策,在缺乏制度制约的情况下争取其自愿补偿存在一定困难;与境外受益者的交易和国际组织的捐赠是纯自愿的,资金来源不稳定,并且面临资金撤出的问题,影响项目的稳定性。(4)成本一效益和公平性是决定项目可行性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在受益者自愿补偿的情况下;项目的成本效益可能影响补偿者的参与,而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范围和期限长短则决定农民参与程度和服务的持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