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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一个庞大、复杂且不可替代的生态系统,它对于我们人类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开展,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的同时,也在不断的改变海洋环境,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这威胁到了我们人类对于海洋的正常的利用和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因此,防止海洋环境的不断恶化,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和利益,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以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为切入点,对我国该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通过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总结,尝试找出完善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的方案,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在文章结构上共分为四章。这四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是引言,其内容包括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问题背景及国内外研究成果。第二章是有关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定义的概括总结。对于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这几个概念的相关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使其含义更加的明确和清晰。第三章是有关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以及现状问题的归纳。找出我国该制度的不尽健全之处。例如,我国的立法上存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索赔主体范围太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争议,海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存在弊端这些问题。而在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同样暴露出来我国立法方面的许多问题。例如,2002年“塔斯曼海油轮案”开创了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的先河,但在此案中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请求结果并不理想。之后发生的“渤海湾溢油事故”又一次将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推向公众视野,然而结果同样不能令人满意。这两个案例暴露出了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的许多问题,我们应从这些案例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意见。首先,需要扩大我国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索赔主体范围,赋予检察院优先起诉的权利,将各环保团体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纳入索赔主体范围。其次,明确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再次,明确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直接损失、清污费用和调查评估的费用。最后,建立健全我国的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评估制度,在海洋环境与生态损害技术评估机制中采用独立于海洋溢油事件利益关联方的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完善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强制保险制度,采取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环境责任保险机构和商业型保险机构并存的方式,完善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基金制度,扩大基金的适用范围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损害也纳入其中,扩大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将石油的开采、加工、运输企业也加入到基金征收对象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