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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学在文学史上早已存在,但是对法制文学的研究却起步很晚,而在研究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如研究主体以法学学者为主,研究文学中的法律或者作为文学的法律;法制文学概念界定要么过于狭窄,要么过于宽泛,总之法制文学的概念内涵还不清晰;法制文学作为一个大的类型究竟还包括哪些子类并没有得到一致认同;法制文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类型文学趋势并没有受到文学批评界和文学理论界的重视,正是鉴于法制文学研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论文将侧重研究法制文学的类型文学特征,在这个过程中建构类型文学理论,描述法制文学概念内涵,界定法制文学所包含的子类,以期对法制文学研究以及类型文学研究起到积极的作用。 导论主要介绍法制文学的概念和中外法制文学研究现状。法制文学并不是中西方都通用的一个概念,在国外有犯罪小说的概念,这一概念包括侦探小说和推理小说两种类型,在我国有法制文学、公安文学、涉法文学、法治文学等等概念,这些不同的说法表明这样一个概念可能并没有得到中外的一致认同。所以导论中将介绍中国法制文学研究中所探讨的什么是法制文学,法制文学的合理性及其普法意义。在中西方法制文学研究的一个大的背景就是“法律与文学”运动,而且西方对法制类型的文学进行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受这样一个思潮的影响的,也主要研究文学中的法律,为此,论文将比较详细的介绍中西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对法制文学研究的现状和特点。 第一章从文学类型说起,梳理并建构类型文学理论。任何文学首先都归属于一种文学类型,而法制文学作为一种文学类型,是以题材作为划分标准,文学类型说中大多数的理论家并不赞同从题材的角度来对文学进行分类,他们认为题材多种多样,这样分类也就无穷无尽,从而失去了意义。然而既然能够有历史小说、爱情小说这些比较经典的从题材来划分的类型,为何就不能有从法律角度来写而叫做法制文学的类型呢?所以法制文学作为一个小说类型是成立的,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不是文学中有什么题材,而是文学中主要是什么题材,主要想表达什么内容,作者的目的是什么,最终文学在读者中达到了什么样的反响,而法制文学除了和其他类型的文学一样给读者以审美的享受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让读者知晓了某种法律现象,甚至达到了向读者传达某些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效果,或者让读者了解了某个时期法律的现状等等。虽然,历史上不乏类型文学的经典,从西方的侦探小说到东方的武侠小说,都是非常经典的类型文学,但是类型文学的理论并没有引起重视,对于什么是类型文学,类型文学是怎么发展而来的,有什么特征,当代类型文学批评情况怎么样,这些也将在第一章中进行探讨和阐述。不少学者将类型文学当作通俗文学的代名词,认为类型文学是当代媒体化,数字化、大众化、产业化的产物,当然也就认为没有研究的价值。其实,之所以称为类型文学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些文学文本都依靠网络或者报刊或者数字化技术,而是因为所有的类型文学都具有相同的元素,即在形式或者内容上有相同的地方,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另外,这些具有大致相同元素的文学在一个时期内大规模出现,也就是说数量是类型文学的主要外部特征,也是类型文学形成必不可少的条件。正是因为多个某种类型的文学既具备内在相同的元素,也具备一定数量,才构成了类型文学。而网络以及数字化等外部条件仅仅是促成了类型文学的更加繁荣,不能作为其形成的原因。 法制文学作为一种类型文学有自己独特的地方,与其他诸如玄幻职场等类型文学相比,其中的一个特征就是法制文学从一开始就处于自觉的状态中,而不是从自发走向自觉的。在第二章中我将概要阐述法制文学作为一种类型的基本特征。首先法律与文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这是法制文学存在的社会和文化依据,某种程度上来说文学与法律有着相同的目的,都是用来表达社会生活经验的文本,只不过,一个是感性经验的文本,一个是理性规章制度的文本,即使这样,二者还是有相同的追求,如对真善美的追求,对公平正义的倡导,终极的人文关怀等等,这是研究法制文学特征的基础。其次,从文学创作论到文学生产观,文学产生的观念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学生产观成为主流。文学作为一种生产,不仅具有文学本身的内在的特征,还受到外在环境的制约,如出版、传播、销售甚至馆藏等等,这些都将影响文学在读者中的影响,也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学在文学史上的地位,所以文学研究不再局限于文本,而要将这些外部环境以及读者的接受等都考虑进去。第三,具体介绍法制文学生产体制。法制文学的出现,构成一种新的文学生产类型,也有其特定的文学生产场,特定的文学生产体制,也即文学场。生产体制与文学体制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文学场,而后者侧重文学的内部规定,即文学所具有的内在的质的东西。中国当下的法制文学生产体制从一开始就表现在对现行法制文学刊物的依赖,就是说那些具有国家性质的与法律相关的机构对法制文学的产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制文学生产还依赖社团组织的支持,一些如法制文学研究会,或者公安文联或者检察官文联等等都对法制文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如法制文学征文比赛也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本章最后将简单总结法制文学的类型和模式。法制文学所包括的范围并没有形成共识,比如有观点就不同意将官场文学当作法制文学的一个子类,而认为官场文学就是一个独立的文类。然而常见的是写官场常常要涉及到腐败,而写腐败就要写反腐,就要涉及案件,涉及案件就要涉及法律,就可能有法律的启示,所以我将官场特别是官场反腐类作为法制文学的子类进行研究。当然,法制文学的类型大多是得到一致认同的,如侦探小说,推理小说。之所以法制文学是类型文学,就是因为法制文学具有一些共同的元素如都涉及法律与犯罪,都演绎正义与邪恶的对立,都企图对读者产生一定的法律思想意识的启发,而结局常常是晴朗的,是皆大欢喜的等等。 文学研究走入空谈理论的窠臼是当前文学研究的一个误区,为此,在理论的梳理和建构之后,从第三章到第五章将结合具体作品进行阐释,分析法制文学的类型文学特征,而这些特征既包含从文本角度来进行的解读,也包含从市场角度进行的分析;既包含从作者角度所做的剖析,也包含从读者启发方面进行的研究。 首先,法制文学大多都比较关注社会道德伦理,因为法律与伦理道德在早期是不分家的,随着社会发展,二者才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即使这样,很多的法律问题还是关涉道德问题,甚至著名的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为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道德问题,虽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但是很多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伦理观念的,所以描写法律与犯罪的文学总会有道德伦理的评判。对文学进行道德伦理的评价自古有之,但是文学伦理学批评却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由我国学者聂珍钊提出。在海岩的小说中伦理道德意识比较多面,比较集中,如涉及到情感伦理、职业伦理和媒介伦理等等,而这些伦理道德在其他法制文学作家的作品中也同样可见,如陆天明、王跃文等等。 如果说在第三章主要论述法制文学作品中人物的道德伦理意识,那么第四章则将过渡到对作者的道德即社会责任感的探讨,主要探讨在文化产业背景下法制文学作家的社会责任感,探讨在文学生产、文化产业化的环境中法制文学作家如何将文学的商业价值与审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进行统一的。任何文学都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而法制文学的价值取向首先离不开时代的发展,不得不受到商业文化的影响,受到文化产业化的制约,但是,无论如何,审美价值和社会价值却是无法丢弃的文学的维度,大多数法制文学作家都显示了极强的社会责任感,陈玉福的作品就既能够在商业大潮中,在文化产业化的进程中获得巨大的市场,还能保持作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既反映现实,还干预现实,带给读者心灵的震动。 第五章结合法学视角,主要探讨法制文学法律启蒙问题。不论是道德伦理意识还是作家社会责任感的分析都指向了法制文学的功利性和现实性,而法制文学功利性和现实性最明显的表现更在于对法律的启蒙,阿多诺说过启蒙的纲领是唤醒,法律知识的启蒙是最浅层次的,法律意识的唤醒才是大多数作家企图达到的目标,人们需要唤醒,而体制也需要反思,法制文学总能带给人思考,如思考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法律的威信、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等等关于问题。 法制文学的主要形式是法制小说,以虚构的形式对日常生活进行转换,书写和反映现实社会。法制文学作为一种类型文学的特征当然不限于文中分析的全部,还有诸如对心理细致入微的刻画等。法制文学也有诸多局限,如有些文学以为揭露黑暗,从而走向黑幕文学,有些文学以为的讴歌,从而走向歌功颂德的模式。 总之,本论文将在对文学类型观念梳理的基础上谈类型文学是怎么形成的,类型文学的特征是什么,以及类型文学批评的相关问题,并以此作为基点讨论法制文学作为类型文学的一些特征,一方面是从理论上进行讨论如生产体制、模式、子类等,另一方面将结合文本具体讨论法制文学的特征如道德伦理、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以及法律的启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