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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以及法制的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和术语,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学者对于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形态问题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在梳理了意识形态的源与流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加以厘清。首先,对中外学者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了概括和分析;其次,对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进行了动态的考察,分析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纵深结构和横向结构,以及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思想导向、共识凝聚以及社会整合的功能;最后,结合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对目前我国法律意识形态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以求恢复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地位,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法律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确立中国理性的法律意识形态,取得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权。
目前涉及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一般是在论述意识形态或在论述法律意识等概念的时候一般性的提及,这和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不十分相符。法律意识形态体系化研究对于在当前各种主流、非主流的思潮相互博弈中确立中国理性的主导地位、为建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形态有着重要的意义。意识形态对法律发展的作用取决于其反映社会利益需求的广度和深度,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法权要求必须通过意识形态的中介才能真正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才能转化为推动法律进步的动力。改革的深入不断打破具有较高同质性的中国传统社会,造成了社会利益需求和利益群体的不断分化,不同的群体在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群体存在的同时,不同的群体之间也在进行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多元化、自主化、个性化的社会公众已经形成,他们追求自由,并向社会表达着复杂多元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各种社会思潮都力图借助法律手段在新的社会意识形态形成的过程中占据一席之地。巨大的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文化冲突、价值失范、信仰危机要求我们必须正视社会多样化的现状,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对话协商、沟通对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思想价值进行有效整合,吸收并发展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内涵,使之有效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实现人的现代化。最后,把本文的落脚点放在了当下中国对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和作用上。我们研究法律意识形态的最终目的即是为了实现法律意识形态的生产,最终实现法制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