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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各类国际条约中,不难发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由于其扮演的重要角色,对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研究也层出不穷,但就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仍然缺乏较为全面详细的研究成果,尤其对于该领域内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的特殊性,目前的研究较少予以考虑。首先,在国际投资领域内,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则最惠国待遇条款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统一投资规则的重要作用;其次,国际投资法律渊源形式多样,又大多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因此给该条款的适用增加了复杂性,而条款适用时的原则和例外又极大的决定了这些法律渊源间的适用关系。因此,基于对以上考虑和分析,作者将在本文中展开以下方面的研究: 首先,作者将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一般概念和起源进行介绍,之后针对投资领域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具体分析,包括该条款在投资领域的一般表达,其在投资领域的特殊性,其适用问题的概括说明以及其在投资领域存在的意义。 其次,作者将结合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缔约实践,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和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和例外以及有关其适用的争论和问题。在分析适用范围的部分,作者将主要针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的投资阶段、适用原则以及更加优惠待遇的判定等问题进行说明;关于限制和例外,作者将按照例外内容和限制方法两个标准进行分类,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和例外情形进行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说明;最后,在针对适用争论和问题的讨论中,作者将对“搭便车”,是否适用于程序性规则等问题进行概括和评述。 再次,在全面分析了最惠国待遇适用问题的基础上,作者将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各调整投资的国际条约的适用关系进行分析,包括对与投资有关条约的分类列举以及从限制和例外、同类原则两个方面具体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对于以上条约适用关系的影响。 最后,作者将结合前文结论对于中国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缔约实践进行总结和建议。作者将从中国的立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限制和例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评论和合理可行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今后的缔约活动提供有实践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