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知-删除”规则最初规定在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之后为我国、欧盟及其他国家所借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权的范围和数量都在急速增长。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同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打假也在电子商务平台达到泛滥的境地。经济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使得法律对于电商平台领域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制处于落后的状态。怎样才能平衡电商平台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人以及电商平台卖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在维护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同时又不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亟待解决的难题。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永恒的话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启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由著作权领域扩展至专利权领域,以图通过此规则作为平衡电商平台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人以及电商平台卖家三者之间利益的工具之一。本文通过从“通知-删除”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出发,阐述“通知-删除”规则的背景、适用的前提及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重点讨论专利领域的特殊性及实践中在专利领域适用此规则的困境和变通,并提出“通知-删除”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建议。就“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中适用的困境与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四章进行具体的研究阐述:第一章主要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比较法研究,从“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背景和比较法研究来阐述“通知-删除”。第一节主要阐述“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渊源。第二节为了更深入的研究“通知-删除”规则,从美国、欧盟和我国的立法情况具体阐述“通知-删除”规则的内容和适用及延伸适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论述“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直接移植适用于专利领域中。第一节讨论了“通知-删除”规则最初只是规制以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使用受限。第二节主要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中对于“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不足。第三章从实践的角度阐述“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适用的困境。第一节主要说明在电商平台领域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引起的虚假通知频发和电商平台承担的过重审查义务。第二节阐述了在司法实践领域中适用“通知-删除”引起的问题,主要包括:为了避免承担责任,电商平台倾向于采取删除商品信息等必要措施;收到“通知”后电商平台的义务不明确。第四章基于上述“通知-删除”规则在立法领域中的不足和实践中适用的困境,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是完善“通知”的形式要件,具体规定一份合理的通知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电商平台对通知应负的审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反通知”的形式要件,以及错误“通知”发出后通知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