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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也需要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制和法治的必然需求。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亦需要法制和法治的体系加以回应、规制和调整。在反垄断这一个具体问题上,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处理其自身发展产生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做出回应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法的核心”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垄断及限制竞争的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市场平等秩序。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市场主体缺乏西方孕育于古典市民社会的竞争文化观,加之市场规则不够健全,产业结构尚不完善,大企业为谋求市场垄断地位而进行的合并、联合、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订立垄断协议等限制竞争的现象,成为不能忽视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中终于有一部用于规制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法典。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规范,其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特征就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作为最终的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因此,考察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将有助于我们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反垄断法。本文从法律责任及其与法益、法律制裁的关系入手,阐明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内容,并依之建立探析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内容的框架;依凭该框架,通过比较法的方法,详细考察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立法和制度实践;以之为基础,就中国大陆地区在《反垄断法》颁布前后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尝试就未来的制度完善提出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以期为补充立法和制度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而要达致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除了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律责任制度),亦有赖中国市场经济主体竞争文化观的形成及制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