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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辩护权的实现程度。指定辩护制度是为一些生理有缺陷、贫困或者法律规定情形的特殊被告人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指定律师提供免费辩护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帮助这些特殊的被告人行使其法定的辩护权。因此,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保障这部分被告人的辩护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该制度不但在立法、运行程序、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阻碍和制约因素。指定辩护制度应有功能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指定辩护权很大程度上也成了被告人的一项虚置的权利。因此,如何科学构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民主化必须予以解答的问题。
本文从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通过对中外各国指定辩护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的考察,进而对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最后积极借鉴并吸取国外主要国家指定辩护制度的有益内容,从科学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了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