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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在解散后能否正常地进入清算程序以及在公司非法注销的情况下责任由谁来承担,这都与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息息相关。我国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长期的欠缺所引发的公司实务中的混乱,使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大量存在。公司清算义务人就是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的主体;它既不是清算中公司的对外代表,也不是清算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它与公司清算人和债权人是有区别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基于诚信义务和公司控制理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当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主管机关、实际控制人和中小股东等相关主体由于他们自身的特性或所处的独特地位都不应当界定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此前提下,只有明确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真正地理解和实现创设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的目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具体权利包括:选任清算人的权利、监督和解任清算人的权利以及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权利。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章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这些义务具体又可以划分为进行解散登记与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选任清算人的义务、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义务、公司财产与账册的善良保管义务、遵守承诺的义务以及瑕疵出资充实义务。基于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责任规范的约束或震慑,义务的履行会受到巨大的障碍。公司清算义务人如果违反其先前的清算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可分为替代责任、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替代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可间接强制而转化为给付责任;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债权侵权理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对其违反先前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清算义务而直接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