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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浩瀚的海洋国土上分布着数以万计的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我国法长期以来没有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作出规定,但作为特殊的资源,无居民海岛日益得到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陆续颁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归国家所有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与实践产生了冲突。现实中,我国沿海渔民一直自发地无偿利用本渔村附近海域上的无居民海岛,形成了“祖宗岛”现象,由此产生的权利谓之为“习惯海岛使用权”,这一权利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该现象引发了三个问题:习惯海岛使用权是否构成权利?应不应该得到保护?若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在这个背景下,本文以这三个问题为主线,以保护习惯海岛使用权为目的,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无居民海岛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提出如上问题;第二部分论证习惯海岛使用权属于习惯物权;第三部分分析国内外习惯物权状态,以此作为保护习惯海岛使用权的依据;第四部分提出保护我国习惯海岛使用权的具体对策。习惯权利的基本要素为社会自发性、时间性、特定群体认同性和非法定性。习惯海岛使用权具备该四要素,属于习惯权利。习惯海岛使用权的权能、效力、变动规则符合法定物权的要求,具备物权性质,属于习惯物权。习惯海岛使用权的保护依据在于承认习惯物权。习惯物权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用于界定特定主体之间财产归属或利用关系的非法定物权类型。我国学界对习惯物权存有争议,观点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习惯物权,且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之。对照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学说对习惯物权存在争议。德国民法典虽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理论界公认之。反思其最初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发现其物权法定主义的基础不牢固,且学说和实践均出现了缓和的倾向。日本和台湾均在民法典里明确规定,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理论界最初否认习惯物权,但后来逐渐承认,台湾则修改了物权编,明文承认了习惯物权。可见,承认习惯物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保护习惯海岛使用权是尊重现实的应有之义。我国立法和实践应该对物权法与习惯海岛使用权进行相应调适,可以采用以下五个对策:其一,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其二,逐步征收已确权的无居民海岛,并对渔民进行合理补偿;其三,协调民生保护与海岛生态保护的关系;其四,协调习惯海岛使用权人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