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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 1979 年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作了规定,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对于共同犯罪制度也作了多处改动,但主要集中在共同犯罪人方面,共同犯罪形态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使得其在司法适用时仍存在许多难点。本文对共同犯罪基本构成理论详细论述,并对共犯身份、片面共犯、共同过失等相关问题阐明了观点;此外着重论证了笔者认为实务中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针对不同情况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我国《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概念包含了共同犯罪对人数上的规定和对主观方面的限制,即仅限于故意犯罪的范围。我国对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承袭了前苏联刑法,当代的俄罗斯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也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大同小异,西方国家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则与我国在形式上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对于共同犯罪的核心即“共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两种不同观点。共同犯罪无论在定罪上还是在量刑时,都应遵循统一定罪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分担刑事责任原则。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当共同犯罪出现混合身份主体时,对于不同身份的共犯应如何定罪,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主张“身份作用决定说”,即以身份对定罪所起的作用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基于此,犯罪人之间由于缺乏联络而形成的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否可按共同犯罪处理,则成为了理论上争论的问题,笔者认同片面帮助犯的肯定说。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存有颇多争议,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泾渭分明,但否定说一直占领通说的地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按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合乎法理的规定。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笔者倾向于肯定说。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宜限于共同过失正犯, 即只有在直接参与实施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才能成立共同过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