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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法律平等则是古今中外无数法学家为之倾倒、为之献身的终极目标。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平等已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理念,可以说没有平等,就没有现代法制。
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逐步突出,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日渐增大,而逐步提上日程。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4年3月宪法的修正,对非公有制经济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加强了宪法保护。这样,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平等保护就有了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背景。
刑法平等观要求罪刑平等,同罪同罚,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法律包括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演变而变化,经历了有限保护——彻底排斥——加强保护的发展过程。而在现阶段,我国刑法并没有彻底贯彻平等观念。刑法总则中存在对法律概念解释不科学、不合理的缺陷,刑法分则中有重视对公有制经济、公共财产的保护,忽略对非公有制经济、私有财产的保护,对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不同等立法缺陷;刑事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的待遇。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的不公问题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影响了刑法的权威和人们对刑法的认同、影响了执法的公正。
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平等保护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体现:秩序需要是一种社会的普遍需要,社会秩序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要求刑法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是法律正义的本质要求;自由观念是法律的核心,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基本要素,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才能实现法律的自由价值。其次,在现代宪政国家里,财产权是一种防御权,其设置是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宪法上的地位的不当侵害。财产权作为防御权是基于以下原因:个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的需要是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哲学依据;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促进“价值权威性分配”合理结构的形成;财产权还具有制度保障的基本属性,是一种每个公民自由地行使财产权的制度或客观的法律秩序。我国宪法经过四次宪法修正,逐步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最后,我国民法、经济法等其他部门法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并没有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而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补充法和保障法,其他部门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对刑法提出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
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刑法平等保护是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符合经济学规则的,是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1)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2)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3)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4)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维护交易安全;(5)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在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博弈分析中,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均衡博弈分析工具,设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战略空间是发展与不发展,国家的战略空间是平等保护与不平等保护,通过对模型的变量定义,博弈双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实行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实行不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不发展、国家实行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不发展、国家实行不平等保护四个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分析,得出结论:在现阶段,对理性的国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而言,双方分别选择平等保护和发展的战略策略,能够实现最大利益。
为改变我国现行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不平等状况,必须要转变思想,树立法治观念:在社会关系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立法观念上,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转变;在法权关系上,实现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同时,要修正我国刑法中的立法缺陷,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法律政策研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受害人的申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