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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案件如何从数量众多的案件中被正确“认”出来,并且如何能正确“定性”要考察重大误解制度,不但要研究重大误解的一些争议焦点,更需要深入实际考察重大误解适用中的障碍。通过查阅真实案件和审判文书,可以发现: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基于何种具体标准去考察、重大误解与其他制度的一些区别,此三问题的不明确是适用障碍形成的主要原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补充,但法律条文中对重大误解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和疏漏。法官难定适用依据而导致在具体把握案件类型时易生歧义。这样的适用困境最终结果是表意人意志与交易安全双方面失衡,甚至出现相同案情与类型的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因此,应该借鉴他国经验,充分把握重大误解的认定,以求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弥补我国立法漏洞,统一司法实践。第一章是问题的引出,主要是通过对具体判决书的研究发现问题。首先,用两个几乎相同的案件却得到了不同判决结果,这一事实来说明重大误解制度在实际适用存在的严重问题。接着,本文就适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进了分析,本文认为归结点最终应落在重大误解的认定上。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篇章,主要对重大误解的界定、构成要件、具体案件考察方法进行了解析。首先,“误解”与“错误”,是有本质区别的,但鉴于我国对“重大误解”法律概念的延续性和语言习惯等因素,可在明确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继续使用“重大误解”一词。其次,认定方法主要依循:表意者的目的、客观标准、结果标准、辅助标准。虽然一些具体的标准与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有相通一处,但本文仍希望通过再一次的研究归纳来引起法律界的关注。第三章主要解析了重大误解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此问题在学界也是老生常谈的,但是本文不仅对相似制度的区分进行了梳理,更希望立法上能通过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以防止当事人与诉讼律师对不同制度产生混淆。再次,重大误解认定方法主要是在法院适用重大误解规则时具有指导意义,遵循此法探求误解者的内心状态,从而做出正确统一的判决。第四章在论述过以上三个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还对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撤销权的享有者、表意人的重大过失等问题表达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在我国重大误解今后立法上的思考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