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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这个在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概念,却在劳动争议中一直被忽视。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导致相关证据往往集中分布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想要在仲裁或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显得异常困难,而用人单位亦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不可避免地实施妨碍劳动者提出证据的行为。基于这种情况,法官或仲裁员居中裁判时运用一般民事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而这种方式对于劳动者想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却十分不利,所以才有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然而此规则的适用亦是有其局限性,所以才有引人证明妨碍规则的必要。本文首先通过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例出发,通过对域内外理论与实践中证明妨碍内涵的分析,进而发现在理论上劳动争议中证明妨碍具体适用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问题解决建议的提出,为证明妨碍制度在劳动争议中的构建添砖加瓦。正文从五个部分出发展开详细探讨。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实践中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适用是有条件的,亦有其局限性,进而有必要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引入证明妨碍规则。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证明妨碍的内涵进行探讨。通过介绍国外在立法和实践中对证明妨碍的认定,以此为基础总结归纳出证明妨碍的内涵。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探讨劳动争议中证明妨碍问题的特殊性与必要性。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引发的证据偏在以及我国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进而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是否应当对劳动争议中出现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控制。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分析劳动争议中证明妨碍理论如何适用,即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与证明妨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接着分析在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应当如何设定方能与我国的政策目标相适应。第五部分:在上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证明妨碍理论在劳动争议中具体适用的问题,为在我国劳动争议中证明妨碍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