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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作为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措施,在反贫困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模式在反贫困中取得瞩目成绩后,微型金融作为一种扶贫举措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也引入了微型金融。随着我国扶贫攻坚事业的推进,微型金融以其特有的“微型”金融服务,逐渐成为了我国金融扶贫的中坚力量。同时,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以小额信贷为主要服务形式的微型金融的发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以促进微型金融的发展,以期形成微型金融减贫效应。但伴随着微型金融商业化进程的推进,微型金融逐渐偏离制度预设目标,出现扶贫对象偏离、扶贫区域偏离、扶贫效率低下等问题。究其根本,微型金融扶贫运行异化的根源是制度供给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微型金融扶贫的制度供给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现行制度供给存在错位、不足等问题,并在借鉴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探讨符合我国微型金融扶贫发展的法律完善路径。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基本框架是:第一部分为微型金融扶贫概述。一是阐述了有关微型金融的概念与特征,以及微型金融的贫困减缓作用;二是论述了微型金融扶贫的理论基础,从金融排斥理论、金融公平理论到普惠金融理论再到赋权理论,层层深入剖析相关理论。第二部分为微型金融扶贫制度与扶贫发展的现状。该部分首先从我国微型金融扶贫的现行制度出发,概述我国有关金融扶贫总体目标、微型金融扶贫组织与扶贫对象的规范、微型金融扶贫方式的规范、微型金融扶贫风险防控的规范;其次以数据分析以及文献研究为基础,剖析我国微型金融扶贫的发展现状,从而揭示目前我国微型金融实践运行存在的扶贫对象偏离、扶贫区域上移、扶贫效率低下等扶贫目标偏移问题,呈现出制度应然状态与运行实然状态之间的冲突。该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三部分为微型金融扶贫的制度障碍,该部分旨在分析制度供给存在的问题,指出微型金融偏离扶贫目标是由于制度供给难以满足微型金融扶贫发展的需求。一是制度供给的错位:扶贫对象瞄准机制偏离、微型金融组织监管制度错位、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扶贫的制度抑制;二是制度供给的不足:微型金融组织法律地位模糊、贫困群体金融发展权及实现机制的缺失、扶贫对象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分散机制短缺、财政税收制度支持不足。第四部分为微型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及经验借鉴。该部分首先以《社区再投资法》、《平等信贷机会法》等法案为核心,介绍了美国普惠金融法律制度;其次对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法律制度以及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展开了论述;最后总结上述域外国家有关制度的成功经验,以供我国参考借鉴。第五部分为微型金融扶贫制度的完善路径。该部分从强化法律激励制度,探索扶贫约束制度,优化风险防控制度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试图构建完善的微型金融扶贫制度框架,以缓解我国微型金融扶贫的制度困境,为微型金融扶贫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