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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既是其定罪标准也是其量刑标准,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是评判受贿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主要以概括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结合。现行刑法对特殊受贿对象数额的认定并没有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特殊受贿对象数额认定标准加以具体规定。但无论是法律条文中的概括性规定还是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刑法的深入实施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函需解决。首先,在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不同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受贿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在寻求更加合理的标准,从国内外不同时期的规定中探究现行刑法对受贿罪中特殊受贿物数额认定的合理性与不足。其次,探究受贿犯罪中对特殊受贿对象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存在的不足。第一,对特殊受贿对象数额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受贿对象其价值评判标准、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其数额的认定标准难免挂一漏万;第二,部分特殊受贿对象难以进行数额化认定。特殊受贿对象依其本身的属性与其他一般可依正常市场价值评估的物有本质的区别,将特殊受贿对象数额化本身就是一个难题;第三,特殊受贿对象难以适用概括性数额标准。对于一些特定物,比如一张值得纪念的照片、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玉佩,在不同的人眼里,这些特定物就有不同的价值,如果只是单纯的按照一般市场价值评判,甚至都难以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第四,对特殊受贿对象的价值鉴定标准不一、程序混乱;第五,受贿罪犯罪对象不明确给特殊受贿物的界定带来难度。通过统计整理上海市基层法院近二年受贿罪犯罪数额和刑罚认定的判决书,对受贿犯罪中特殊受贿对象规定的不足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建立原则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第二,以数额加情节的方式综合认定特殊受贿对象的犯罪数额;第三,设定合理的特殊受贿对象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第四,对特殊受贿对象价值认定设置特定程序;第五,扩大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另外,探讨特殊受贿对象中部分疑难或有争议的受贿对象数额认定的标准问题,并以案举例,探究受贿犯罪中特殊受贿对象数额认定标准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