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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法院的判决,对法院判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伴随着传媒的迅速发展,传媒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民众更倾向于通过传媒表达话语权的方式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我国传媒监督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媒体对法院判决的监督实现判决上法、理、情的统一。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舆论监督权被滥用的现象呈现出日益增强的态势,个别案件的审判被演变成为“媒体审判”、“民意审判”,判决在话语权之间艰难抉择,法院判决的独立性被消减。事实上,无论是媒体监督的无序失范、司法独立性价值的消弱还是民意与判决的冲突,都可以归结到一点,即媒体所代表的民意话语权与相关利益主体所代表的话语权、法律阶层所代表的话语权之间的冲突,换言之,根本原因在于不同话语权在法院判决之间的博弈。由此带给我们的问题就是,法院判决如何在话语权之间进行选择?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话语权考察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引出判决对话语权进行选择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判决在话语权之间选择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对三种模式进行分析,为判决在话语权之间进行选择提供基本模式。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主要从两方面探讨判决如何在话语权之间进行选择,以实现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举措包括,第一,在话语权表达主体方面,对话语权进行规范和引导。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施行媒体报道准予制。即明文规定可以报道评论案件的媒体范围,对范围之外的媒体一律不准予报道和评论法院判决。其次,施行案件报道准许制。严格控制媒体报道的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媒体可以报道的案件范围,对于范围之外的案件,媒体一律不准予报道评论。第二,在话语权选择主体方面,法官应对话语权进行筛选和甄别,使各方话语权主体形成趋同的价值观。首先,加强法官职业培训,统一裁判尺度。其次,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往往会受到不同话语权的影响。面对不同的话语权,法官通常难以选择。一方面,不同话语权对法院判决的影响难以避免,法院判决完全排斥话语权的影响不符合当前的司法现状;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又不能完全顺应话语权的影响,否则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相背离。在此情况下,法官面临着对话语权进行引导、规范、甄别和选择的问题。然而,在如何选择上,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借鉴。面对这样一种困境,本文认为,法官作为行使具体审判职能的人员,其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能否对话语权进行合理的选择,也直接决定着最终的判决结果能否较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即话语权的表达主体方面和话语权的选择主体上进行论证分析,希望通过具体的改革举措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社会典型案件的审判过程,探讨不同话语权在法院判决上产生冲突的原因及相应对策。具体而言,理论意义在于,在既往学者研究传媒与司法关系领域的基础上,将其推至更为细致的话语权与判决的关系领域。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话语权的规范和引导,限定话语权表达的范围,提高话语权选择主体的职业素质,为法院判决中法官如何进行话语权选择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