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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实体法的形式在我国确认了雇主责任制度,为审理因雇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出现了多元化,我国逐渐出现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三方主体,有别于传统的雇用关系,因此给传统雇主责任制度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制度给予了特别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雇主责任理论在特殊主体规定上的缺失,为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然,《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存在不足,将进一步导致司法上的障碍。本文从对传统雇主责任的基本理论研究出发,借鉴他国立法例中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似的借用人规则,进一步探讨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关于我国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制度的规定,并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以及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第一章介绍了雇主责任的一般理论,从雇主责任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雇主为雇员因执行职务致害时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已经成为立法趋势,为研究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搭建理论平台。第二章探讨传统雇主责任理论中的借用人规则在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可适用性。雇主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雇用关系,而劳务派遣中因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给界定其雇用关系带来了挑战。本章在分析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的同时,比较研究各国借用人规则,通过对该两项制度的对比分析,得出结论——研究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制度应借鉴传统雇主责任理论中的借用人规则。第三章确立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制度。本章从我国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立法沿革出发,在前两章已确立我国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补充责任。结合我国现行劳务派遣制度中的限制性规定指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