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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利用大众传媒,以故意捏造或过失报道等违法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客观真实或法律禁止内容,从而侵害了民事主体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诉讼在其主体特征、客体特殊和行为特征上均与一般侵权诉讼不同,属于特殊侵权诉讼,正因为有这些不同,新闻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也与一般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不同。在对新闻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域外考察中,由于法律传统不一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证明责任制度区别很大。大陆法系将新闻侵权作为民法中侵权法的一种侵权行为对待,在证明责任制度上具有深厚的理论作为指导,英美法系则有专门的诽谤法对其进行调整。英国秉承着传统普通法在诽谤制度上的原则,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证明责任体系;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则使美国新闻媒体诽谤案件进入了宪法调整的新阶段,美国司法界一直努力在侵权法体系之外构建一个更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针对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混乱、对真实性的认识不一和新闻侵权构成要件含糊不清等问题,应该树立“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平衡的理念;从实体法上,应该完善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规范“公众人物”的概念;从程序法上,涉及企业和普通民众的一般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应对新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负证明责任,被告对主观过错负证明责任。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新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均负证明责任。在侵权作品真伪不明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的难易”及“与证据距离的远近”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