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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构建一个累积创新下两厂商创新竞赛的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探讨在“登记优先”(或则“发明优先”)的专利制度时,可专利化标准的强弱对于领先厂商是否会披露自己的创新成果,落后厂商是否会继续留在市场上的行为决策的影响。
社会之所以制定专利政策,其根本用意就是想把私人知识转变成社会公共知识,从而增强知识的累积性。对于社会来说,领先厂商披露自己的创新并中请专利,就可以减轻由于落后厂商重复性投资给社会资源带来的浪费。加上创新自身固有的累积性,披露先期创新意味着后续创新有可能更快的得以实现。从社会关注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使人们可以通过合理方式获得先期创新的使用权,从而更多的厂商愿意投入到后期创新的研究与开发之中,这也将越是有助于技术的进步。我排列组合了4种具体的情况,通过计算比较,发现(登记优先,弱的可专利化标准)是比较合意的。因为在这样的专利政策组合下,领先厂商更有激励将自己的创新成果予以披露,而落后厂商则更愿意继续留在市场上而不是选择离开。这样的结果是符合专利政策制定的初衷的。
随后,文章又作了一些扩展讨论,例如许可费用的适宜大小,这个部分的结论利之前丰体部分的结论是相吻合的。而且还得出:不同行业其创新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应当区分情况来选择制定合适的许可费用,这样才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扩展部分的内容还有:落后厂商的侵权模仿行为,这个部分展示了有趣的“激励的悖沦”;当创新机遇率具有不确定性时,厂商的行为等等。这些扩展不仅仅是对本文丰体部分的一些深入延展,在结论上,前后也是自治的,所以,可以说,扩展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本文基本结论的进一步佐证。在丰体部分和扩展的每一个部分最后,我都联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并指出了文章的现实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