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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indirect expropriation)作为征收问题的一个分支,20世纪20年代始出现第一起案例,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伊朗-美国求偿庭(Iran-United States Claims Tribunal),90年代的北美贸易自由区(NAFTA)、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中心(ICSID)、欧洲人权法院等机构的实践中频频涉及有关案件,间接征收才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尤其在NAFTA的仲裁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环境管制与间接征收的区分等问题,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又引发了争议,但同时也起到了促成国际投资协定(ⅡAs)中征收条款进一步发展的作用。从间接征收的历史演变来看,可以说,间接征收是一个既来源于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国际法问题。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实践及新发展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双边投资条约(BITs)中的征收条款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阐述了与间接征收有关的基本理论,包括相关基本概念的区分、间接征收问题的历史演变,并且从国际投资协定和判例两方面列举了间接征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为间接征收的国际实践的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章侧重讨论了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作为间接征收问题的最重要的问题,本文从认定标准的构成要素,对构成要素的分析及取向都进行了介绍,反应出现阶段学术界对间接征收认定问题的研究现状。另外,由于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对自由裁量权的争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NAFTA在间接征收方面的规定和仲裁实践,包括对间接征收的规定、征收主体的变化、客体范围的扩大、引发原因等方面。集中反应了NAFTA在间接征收问题上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首先分析了中国法律法规以及BITs中征收条款存在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可能使中国陷入征收争端的讼累。其次,笔者在谈判立场的把握、间接征收的定义、范围、原则、争议解决模式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现有条款的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