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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19世纪西方工业化时期,自甘风险作为资本家对其雇佣员工工伤事故的免责事由而蓬勃发展。在社会环境变迁和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推动下,该制度在雇佣领域逐步被废弃,反而在其他法律领域获得了兴旺的发展,譬如在侵权法等。随着判例和法官判决经验的积累,自甘风险也被赋予了更多新的含义。尽管在比较过失原则等理论学说的冲击下对其存废产生了诸多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某些理论领域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在实践中有所展现。其中一个主要的亮点即是在体育侵权领域。在体育活动中,随时存在着风险,在现今的竞技体育活动中,为了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运动员不断增加训练难度,挑战极限,在竞赛中奋不顾身。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观众、组织者之间会产生利害关系以及侵权风险,新的体育休闲形式让体育活动的内容和项目更加丰富,同时也让体育活动中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如此,风险、刺激作为体育活动中精彩纷呈的必然产物,不仅是不可避免的,有时候甚至是被追求的效果。那么,当产生了人民所不期望的损害结果需追究责任时,哪些侵权是一般侵权,该适用一般侵权的判断,而哪些该属于体育活动中的合理侵权行为,可以提出自甘风险的抗辩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体主要分为四个板块。第一板块对自甘风险制度进行理论上的研究,通过总结归纳出自甘风险的概念,对自甘风险进行明示和默示的分类以及辨析对各种情况下自甘风险的类型、特点和判断标准。第二板块将对国外自甘风险规则的发展适用现状进行描述,从中找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板块将通过对我国适用自甘风险现状的研究,来分析在我国移植自甘风险的可行性并对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研究。第四板块将通过案例来发现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的几个典型的争议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通过本文的研究,期待对我国体育领域侵权案件的处理能提出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