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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一方面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的独占权利以鼓励创新,同时又对专利权的实施进行约束,避免专利权的滥用,从而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一般专利侵权理论根据全要件原则来判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简单来说,行为人须实施了专利的完整技术方案方构成专利侵权。然而,一般侵权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实中无法解决专利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所有矛盾。具体而言,针对自身未实施专利技术,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一方面该帮助、诱导行为事实上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无法通过一般侵权规则对该帮助、诱导行为进行规制。这也就是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由来,其与一般直接侵权共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相较于美国、日本等国家,我国在间接侵权问题上的立法上较晚,直至2016年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出台专门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的专利制度整体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上至1993年才出现首起专利间接侵权案例。另一方面在前两次专利法修订过程中出于特殊原因的考虑,我国最终也放弃了对专利间接侵权进行立法。相对应的,由于立法和案例的缺失,理论界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也因此相对不足。本文在结合理论和实际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探讨间接侵权的性质、在侵权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具体构成要件等问题。本文第一章介绍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含义,并重点围绕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帮助侵权和诱导侵权两种类型进行说明。同时,第一章对我国与专利间接侵权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历程进行了回顾。第二章结合理论和实际案例具体地分析了间接侵权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支持2016年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将具有争议的诱导侵权囊括在间接侵权范围之中的模式。在关于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关系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的一般共性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尤其是考虑到民法上共同侵权理论在适用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上的限制,认为间接侵权应独立于共同侵权而构成一种单独的侵权责任,并在责任承担上无须与他人共担连带责任。针对同样争议较大的关于直接侵权的存在是否为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问题上,本文认为原则上可以将直接侵权作为认定间接侵权的前提,但应对其中的“直接侵权”作灵活变通理解,尤其是针对仅由普通个人实施专利的情形,应理解为“专利的实施”,而非“专利侵权”。此外本文建议引入“控制或引导”规则,将符合条件的通过帮助或诱导形式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利用直接侵权规则进行规制。在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上,目前立法中的“明知”应理解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客观要件上,为完善间接侵权的覆盖范围,除了“专用品”侵权外,本文建议纳入对“非专用品”侵权行为的规制。本文第三章基于之前的分析,对我国关于间接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给出笔者自己的意见。一方面为间接侵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和素材,另一方面也对未来的立法和司法表达出一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