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公司法上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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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现代大型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公司的权力分配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法律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的几乎全部权力。相应地,董事义务的理论和实践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本文详细论述了美国公司法上董事义务的理论和实践,并给予分析和评价,最后对如何借鉴美国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公司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在英美公司法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特殊关系说三个阶段。信托关系说和代理关系说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一些特征,但都无法涵盖这种关系的全部。当今广为接受的通说为特殊关系说,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正是这种特殊的信义关系,成为英美公司法上董事义务理论的基础。 信义关系是起源于信托法的概念。在信义关系中,受信人(fiduciary)对给予其依赖、信任的另一人负有为该另一人的利益行事,并让自己的利益服从于该另一人利益的义务。在英美法上,这种义务称作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信义义务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它要求受信人不得为受益人以外的利益,包括受益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使用信义关系赋予他的地位、权力和机会。它代表着一种最高的义务标准。 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中,董事处于公司的受信人地位。一般认为,董事的义务只针对公司而不针对股东个人或第三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董事对某个特定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负有义务。董事的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方面义务都是基于董事的受信人地位而产生,但在学说上,忠实义务才是传统上信义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详细论述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首先以《示范公司法》为例,解析了制定法上有关规定的含义,然后通过一些典型判例,分析了注意义务的要求在实际中的运用。制定法上为注意义务规定了一个相对较低的标准,它只要求董事<WP=3>以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环境下所应有的注意来履行其义务。相关的判例和解释表明,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要根据董事职能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他所承担的特殊责任来衡量。而其职能的性质和范围又取决于业务的性质、问题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以及公司大小和复杂程度等因素。董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只能按行为时的情形来衡量,而不能按事后的标准来苛求。在司法上,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是比照侵权法上的“过失”或“重大过失”来认定的,即只有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构成“过失”或“重大过失”才承担个人责任。而原告负有证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 经营判断准则是美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旨在保护董事独立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原则,即对于董事会基于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做出的决定,即使这项决定事后证明是错误的甚或是灾难性的,董事也不承担责任。首先,该准则只能适用于董事做出的一项判断或决定,而董事一般性地怠于履行义务不受该准则的保护;第二,该项判断中不能掺杂董事的自利行为;第三,援用该准则的董事必须证明其决策前充分了解了有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咨询,并且其决策合乎理性。第三章论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并对几种典型情况下忠实义务的具体适用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评论。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保证在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董事的行为及其结果对公司的公平性。常见的利益冲突包括自我交易、董事报酬的确定和篡夺公司机会。在对待自我交易的原则上,美国法律经历了一个从一般性的否定到一般性地允许但要求保证实质公平,再从追求实质公平到追求程序公平的过程,表现出一种逐渐放松的趋势。其背后的理念在于,自我交易并不必然损害公司的利益,而由法院来确定自我交易的公平性无法保证交易的确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自我交易在程序上的公平性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在此基础上由利益不相关董事的批准或利益不相关股东的追认。董事的报酬问题本质上属于自我交易问题,只是其公平的标准更难确定。因此美国司法上用“合理性标准”代替“公平性标准”。不合理或过分的董事报酬在美国司法上被视为“浪费公司资产”。对董事报酬提出异议的股东,如不能证明该项报酬的批准程序不合法,则要承担证明该项报酬构成“浪费公司资产”的责任。公司机会在普通法上被视为公司的财产,董事将公司机会据为己有则相当于盗窃公司的财产。美国法律对这种行为规制的原则称为“公司机会原则”,概括来说就是,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利用而从中获利。早期美国判例法上对公司机会的判断采用“利益或期待”标准,将公司机会局限于在其财产上已享有的或可以期待享有的利益。随着Guth v. Loft, Inc.一案的判决,公司机<WP=4>会的概念扩大到公司所有可能的业务范围,这种标准称为“业务范围”标准。另外一种标准是“公平”标准,认为一个机会是否属于公司机会最终取决于董事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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