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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当下正处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尤其是在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的经济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企业也面临着罕见的机遇和挑战。外国资本和企业强势的进入国内市场,在给我国经济增添活力的同时,也给我国国内本土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本土企业欲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势必要改变原有的经营策略以扩大经营规模。并购是实现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获取产业规模化效益,快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的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亦可以通过剥离企业不良部门方式以规避转嫁企业的经营风险。然而并购后的企业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这一变更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不仅包括企业自身和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并且还包括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而在多方主体的利益纠葛之中,劳动者的利益是最容易被忽略和侵害的。在传统私法上,企业作为企业所有者的私有财产,企业组织的变动属于私人财产处分的范畴。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企业主体的变更的这一事实行为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态意义上的经营主体变更,其更是作为劳动者从事劳动载体的雇佣主体的变更。这一雇佣主体的变更直接导致了劳动者和原雇佣企业稳定关系的松动,实施并购后的新企业基于本企业的各种利益考量不愿继续雇佣原企业员工。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为防止因企业并购而导致大规模的失业出现,规定了由并购完成后的新企业强制继受原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动成为新企业的员工。这一制度虽然在表面上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劳动权,但在并购过程中,劳动者无法及时的获取相关信息并参与到并购之中,并且在企业并购后的新企业所提供给劳动者的薪资福利水平、工作内容和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极有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作出对劳动者的不利变更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另外,新企业仍有可能随意的解雇劳动者等都使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保障。通过考察境外国家和地区在企业并购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梳理总结境外的制度获得的经验启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在企业并购中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度。包括保障劳动者在企业并购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承继制度,赋予劳动者异议权;在企业并购完成后,规范约束企业对劳动者工作规则的不利益变更行为以及对劳动者解雇保护制度方面的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