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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等国家,答辩失权制度是以制约并督促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主张展开攻击和防御,尽早完成争点整理任务为目的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规定,法律未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故意不答辩的情况,当事人试图通过出奇制胜之类的诉讼“技巧”获得有利的诉讼地位,这无疑阻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转,影响了庭审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最终导致了司法不公现象。答辩失权是民事审前程序的答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应否引入答辩失权制度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鸣,在答辩失权能否引进我国的可行性问题方面,理论界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习惯,将其纳入学术研讨范围,并积极进行必要的制度构建,对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来对该项制度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概述答辩失权制度的内容及其诉讼机理。首先对答辩、答辩失权的含义进行界定,提出了答辩失权的适用前提,并对答辩失权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逐一分析。其次,分析了答辩失权的价值取向,为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使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更加充实。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答辩失权制度。通过对英美法系下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下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考察,总结出其共性和个性,从其相同和不同之处发掘出某些共同规律,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例或者是某种启发。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进而发现我国答辩制度尚存在着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的不足。立法现状中,揭示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不是行使答辩权的前提条件;被告不答辩没有相应的失权后果。司法现状中,列出了被告答辩的情形及现行答辩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并通过对其原因分析,提出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分析。首先解决的是我国应否引进答辩失权制度的问题,然后对其争论,诸如否定说、肯定说和谨慎引入说一一进行分析,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并最终确定我国有必要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并且建立这种制度也是正当的,它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契合;为诉答程序功能的发挥提供保障;符合程序安定性要求。紧接着从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角度,论述了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可行性。第五部分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建立的具体构想。首先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细化,包括答辩失权的期限、方式及例外规定。其次提出了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配套制度,以最终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包括:建立证据缺失制度,明确法官释明制度,即决判决制度和建立不应诉判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