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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并无统一的认识,因此导致民事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等概念界限模糊,阻碍了民事恶意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但由于立法上的缺位,对民事恶意诉讼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对受害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民事恶意诉讼,长此以往必将极大的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文通过类型化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系统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类型、规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构建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体系的建议,以期达到遏制民事恶意诉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的目的。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含义,本文在对国内外各种民事恶意诉讼概念进行有效分析的基础上,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对民事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等相似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是民事恶意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分析。本文结合实践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入手分析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然后通过列举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以此论证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实践中遏制民事恶意诉讼存在的问题,结合地方法院的做法,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提出遏制民事恶意诉讼的几点对策。第三部分是对民事恶意诉讼解决机制的比较法考察。大陆法系方面,主要吸取了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以及葡萄牙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立法的经验;英美法系方面,主要对英国法和美国法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如何构建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体系。本文认为应当在三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从民事程序法、民事实体法、刑事实体法三个方面、进行构建。在民事诉讼法中首先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然后完善审前准备程序、撤诉制度、强化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设置罚金制度、完善第三人制度以及再审制度。在民事实体法上应设立民事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情节严重的民事恶意诉讼案件,有必要从刑事实体法上进行规制,对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如何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不但借鉴了国外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而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取了我国实务界应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宝贵经验。本文既从长远考虑,从修改现行法律方面提出构建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法律体系的建议,又立足国情,在现行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结合一些地方法院的具体做法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遏制民事恶意诉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