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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视神经损伤保守治疗中使用激素的疗效,视觉诱发电位(Visual Evoked Potential,VEP)在非手术治疗患者预后判断中的作用。
材料与方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急诊外科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收治的机动车事故所致颅面部损伤(合并或不合并视神经损伤)患者253例,并于患者就诊时即详细记录其致伤方式(包括是否佩戴头盔及其乘坐的交通工具),在253例患者中共108例存在视神经损伤。分别统计253例患者中乘坐不同交通工具致视神经损伤者人数,并分别统计摩托车事故中佩戴头盔、未佩戴头盔所致视神经损伤者人数。将所有89例符合条件的患者随机分为两个治疗组分别采取不同治疗方法并评估其疗效:其中组A患者共44例(使用甘露醇,甲强龙,神经节苷脂等治疗7天);组B患者45例(不使用激素,余均采用与组A同剂量脱水药,神经营养药治疗七天),比较两组中表现为黑朦患者的视力恢复等级有无差异,同时比较两组中视力有改善患者恢复时间的差异性:所有89例患者均行VEP检查,同时对“非熄灭型组”治疗有效患者治疗前后P波的振幅、潜伏期进行比较并评估其在预后判断中的作用。
结果:
(1)两组之间性别、年龄、BMI无显著差异(P>0.05)。
(2)摩托车与汽车事故相比,两组间视神经损伤的发生率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在摩托车事故中,配戴头盔与未配戴头盔相比,两组间视神经损伤的发生率办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
(3)组A(激素治疗组)与组B(非激素治疗组)治疗效果无显著差异(P>0.05);两组中黑朦患者的视力恢复等级无显著差异(P>0.05);但组A患者恢复时间早于组B(P<0.01)。
(4)VEP对于判断视神经损伤患者预后具有统计学意义;非熄灭型组视力有改善者治疗前后其振幅及潜伏期相比有显著差异且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P<0.01)
结论:
(1)在我院急诊外科就诊的机动车事故致颅面部损伤患者中,摩托车事故致颅面部损伤是导致视神经损伤的最主要原因。
(2)与未佩带头盔者相比,佩戴头盔能有效的降低摩托车事故所致视神经损伤的发生率。
(3)保守治疗中应用激素与否对于患者最终预后在本实验中无明显差别,激素的应用可缩短恢复时间但同时可能增加其它并发症的风险。
(4)行VEP检查是判断视神经损伤患者预后的一种有效手段;VEP中P波振幅及潜伏期的恢复与患者视力改善有非常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