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害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切实保障这两者的诉讼权利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会影响到保障人权目标的实现。在以往的诉讼模式中,更多的关注倾注到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上,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障往往没有重视起来,甚至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问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而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一方面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被害人各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在被害人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应该得到及时和完善的救济,这些救济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救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法律条文中又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最为刑事诉讼中的主体的被害人,他们的权利在一些条文中仍然存在缺陷。在借鉴其他国家在对被害人的救济方面制度中的优点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本文首先从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界定来入手,从而进一步对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基础进行分析,并且阐述了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制度的功能。之后考察了国外相关的对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的制度,并且对这些制度进行了一些评价和分析。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的一些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对被害人损害救济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在结合了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对提出了一些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的建议,包括: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损害赔偿范围、完善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设立专门解决刑事被害人损害问题的机构、制定《国家补偿法》等构想,希望能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救济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