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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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以降,“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此历史“大变局”中,在西学东渐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体系向近现代学术体系递嬗,传统“通人之学”渐次转变为“专门之学”。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在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深化,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得以形成。若以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起点,中国法制史学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省。作为学术自我意识的体现,对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回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历史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以“经世致用”为价值标准的当下,中国法制史学已经从曾经“入世”之显学演变成为如今“出世”之隐学,尽管学界对此也进行了反思、自省与求索,以期能找到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然却鲜见以史学史角度的系统回顾反思,这便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本文拟在20世纪上半叶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史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等为主要切入点,观察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运行轨迹。与此同时,从社会政治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其他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学术价值以及贡献。本文认为,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通过上述“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不但能够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相对完整的认识,而且能为今日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学术史资源,这种学术史资源,或者说是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主要体现为研究者学术素养的培养和研究取向的确定这两方面。简单而言,就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而论,研究者必须具备掌握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知识的功底,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开阔性的学术视野;就研究取向的确定而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更加重视以跨学科视角为指导的理论阐释式研究范式。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论、五章与结论这几部分构成。引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论题以及研究的意义,之后就学界针对该论题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主要阐述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西学东渐影响下,在传统学术向近代学术转型过程中,将原本隶属于“四部之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嫁接进“七科之学”中的法科,中国法制史学应运而生。述及中国法制史学的产生以后,借助于历史叙事,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体和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等要素,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划分为初创时期、筑基时期以及发展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特点的总结,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大概观察。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其学术素养、知识属性和历史视野基础之上,因此对研究主体自身的考察也显得顺理成章。该章由两部分构成:研究群体总论和研究群体分论。总论中,分别从地理分布、教育背景、职业与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研究者进行群体考察;分论中,则侧重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大家,即沈家本、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从家世背景、学术训练、代表著作以及对中国法制史学的贡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察。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大家,尽管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但从其学术渊源上看,他们相同点主要表现为:自幼所奠定的良好国学基础;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跨越时代和跨越学科的开阔性视野。第三章和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的考察。随着中国法制史学教育的普及,有关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渐次展开,并朝着更加深入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作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仅仅在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宪法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专题法制史、法律文献史、历史案例汇编等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初步发展。第三章主要以中国法制通史研究、专题法史研究、宪法史、部门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就中国法制通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环节,以及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基础,对20世纪上半叶学者有关《中国法制史》论著的考察,显得尤为必要。纵观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通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研究范围和研究框架已经大体确定。就专题法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因此在专题法史研究中重点阐述了中华法系研究的内容。就部门法史研究而言,从整体上看,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婚姻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国际法史等部门法史领域,本文则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史研究,以此观察实证主义在中国的实际运行。第四章主要以断代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断代法史研究,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各个时期史料的掌握情况、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学者的研究兴趣等因素,整体而言,学者相对侧重于西周法制、汉代法制以及唐代法制的研究,研究相对薄弱的是夏商法制、秦代法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以及宋代法制。本文则分别对先秦法制研究、秦汉法制研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唐代法制研究、宋代法制研究、明代法制研究以及清代法制研究展开论述。从研究进路上看,第三章和第四章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即往往是通过综述20世纪上半叶针对不同主题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进而分析其研究得失。第五章则侧重于中国法制史的“外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不是凭空孤立存在的,因此该章首先阐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产生影响的诸多外部因素,即社会背景、相关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中国法制史学,其发展也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史学、法学属性,使得史学、法学以及考古学等学科在方法论等方面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尤其是日本法制史研究,对中国法制史学所起到的借鉴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通过以上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者、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考察,可以观察出该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独特的学术贡献。整体上看,经过了近五十的发展以后,中国法制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在逐渐形成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形成了学科研究范围,并确定了学科研究对象,学术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一大批具有开放性知识视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家,从沈家本到瞿同祖,在敦实国学基础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扛鼎之作。然而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级发展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学术研究的不均衡性,理论分析的阙如,研究相对缺乏客观性等等。不过从整体上看,经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的中国法制史学,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足以彪炳史册,垂范后世。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本文认为要摆脱中国法制史所存在的“史学危机”和“法学幼稚”的阴影,史学史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进路。而所谓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则可以围绕着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崭新的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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