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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而有限责任制由于自身存在的弊端影响了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在中国证监会2007年至2013年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的31次行政处罚中,涉案事务所全部为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为解决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国发办56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并印发了实施细则,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政府的倡导下,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随着事务所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对事务所转制效应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超过以往。本文以由国内“二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9-2013年沪深两市中非ST公司的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主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事务所转制能否促进审计质量提升;事务所转制方式(合并转制、独立转制)对转制效应产生的影响:事务所性质(本土事务所、国际“四大”)对转制效应产生的影响。本文以可操纵应计利润为被解释变量,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转制、是否通过合并方式转制和转制事务所的性质为解释变量,采用逐层递进的研究方式开展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能够促进审计质量提升;事务所采用合并方式完成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提升幅度大于独立转制;没有证据表明本土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对的提升幅度高于国际“四大”所。本文主要贡献在于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检验了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并进一步对事务所转制的效应进行了细分,比较了通过不同方式完成转制的效果和转制对内资所与中外合资事务所的影响,为事务所转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持。除此之外,本研究还为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事务所开展转制工作提出了一些启示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中国的会计师行业能够更加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