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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诉讼活动中事实认定的各种技术化手段对事实调查的传统模式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技术化的事实认定手段在诉讼活动中能否运用以及如何规范运用,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DNA鉴定、指纹鉴定等科技手段已经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并在诉讼活动中用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人们仍对一些科技化的事实认定手段抱以戒心或取舍两难,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即为: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测谎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则正被广泛应用。测谎结论是一个富有争议且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回避这个问题显然不可取,而一味的肯定或者否定更不是解决此问题的正确态度。对于测谎结论,应该理性对待。在我国目前不仅对测谎的基本原理,如生理学、心理学基础缺乏深入的研究,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我国目前还欠缺规范测谎使用的法律规则,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基本上还比较滞后,这与我国司法活动中测谎技术的实践状况是不相适应的。笔者拟从对测谎技术的历史沿革、测谎技术的原理、测谎的方式方法的介绍和分析入手,在学习借鉴其他各国关于测谎结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重点研究测谎结论的法律定位及如何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建立务实的测谎技术具体运用制度。第一章首先对古代、近代、现代中外测谎技术的运用作了简单的回顾和分析,介绍了当代测谎技术的重点研究方向。其次对测谎结论在国外的适用进行考察。国外对待测谎结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分别以美、日的肯定态度和德、意、法的否定态度为代表,并对形成这两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评析。第二章从心理、生理学的原理、机制对测谎的原理作了分析,测谎技术以非自主性生理变化现象为基础,这些不能被人自主控制的生理现象能够通过一定的仪器加以测试。所以通过被测试人回答提问或交谈时呼吸、心跳、脉搏、血压、出汗、皮肤电反射的数据测量、对比与分析,能够较为客观地判断被测人在测试时的言语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谎言。在分析心理学原理的同时也指出测谎原理虽具有科学性,但也并非无懈可击,对这些原理在测谎实践中可能产生错误的局限性也作了分析。而后对测谎的方法、步骤作了进一步介绍,得出测谎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对测谎主体的素质、测试环境、时机及被测对象的条件都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第三章着重论证测谎证据可采性,也是本文的重点。首先通过分析测谎结论在我国应用的积极作用,但也指出其局限性。其局限性除了测谎的基本原理尚未被充分证实、其技术本身具有模糊性之外,主要还是在于测谎技术在我国应用的异化。因此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规范和诉讼程序的构建予以克服和规避。之后,通过对测谎结论的准确率等技术性问题及测谎结论与人权保障之诉讼规则冲突等价值问题的阐述,得出测谎结论准确率与相关人权保障基本原则不存在实质冲突,进而证明了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并对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提出笔者的意见。第四章是对测谎证据的法制化的立法构建。基于以上的分析,在认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科学技术绝对可靠的不可能之后,测谎结论即便存在一定的误差率,但也并不是不可接受的证据,它依然具备进入诉讼程序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价值。正确的做法是对该测谎结论进行价值选择,看其是否拥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而不必全盘否定。但是,作为认定实体真实的基础证据材料,它仍必须经受证据规则的可靠性检验,通过适用规则加以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