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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航空飞行安全关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美国911事件的发生更是为各国航空业敲响了警钟,如何既能够有效地维护航空安全,又能将诸种安保措施对广大乘客日常出行的影响降到最低,成为民用航空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当然,在维护航空运输安全的同时,也绝不能无视侵犯广大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事件的屡屡发生。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在传统民法中,人格权的地位并不显要,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强调人格权,突出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扮演着形形色色的消费者角色,在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过自己权利遭侵犯的事例,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多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利益,极少对消费者人格权给予更高关注。本文以国内首例航空黑名单案——范后军诉厦航侵犯人格权案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理经过,并且引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是否侵犯了范后军的人格权以及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制定航空黑名单。围绕案件上述争议焦点,通过对消费者人格权概念的阐释和界定,相关行业对于消费者人格权保护的欠缺,消费者人格权保护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冲突,提出逐步改进我国民航业关于拒载事宜的对策,并且提出完善消费者人格权保护的建议。